城关区中小企业“一次性奖补补贴”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以及《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奖补补贴工作,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位,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及时享受到补贴,特制订本办法。
一、一次性奖补补贴的对象
用人单位(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并企业所在地与新增吸纳劳动力户籍地所在地一致的;当年在本企业新增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当年与申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3个月内,在申报企业无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实际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或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奖补补贴。
(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
在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搜索“兰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划型名单公示”,进行査询确认;小微企业也可通过国家政府网首页>服务>便民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査询模块中进行查询确认。以上方式无法查询确认的,根据企业提供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行业分类等信息,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确认。
(二)补贴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1000/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吸纳同一劳动力的,只能享受一种标准的奖补。
三、补贴申报须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申请书(包括: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
(二)《中小微企业吸纳人员花名册》(包括人员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劳动合同起止时间、联系电话等);
(三)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数据 )
(七)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八)企业人员参保花名册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企业征信报告
四、补贴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企业首次申报所需资料及装订顺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经营地所在社区提交资料,申请享受一次性奖补补贴。
(1)企业申请书;
(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
(5)《中小微企业吸纳人员花名册》;
(6)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比对核实);
(7)企业人员参保花名册;
(8)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9)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征信报告。
(二)申报流程
经营地所在社区受理初审申报企业资料,街道保障所备案复核后签字盖章报送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送区人社部门审批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工作要求
1.各街道保障所(各社区)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对于辖区企业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2.各街道保障所(各社区)要严把审核关,特别是街道保障所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地址、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吸纳人员的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真实有效,准确,真实。
3.各街道保障所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示,凡公示期内遇到投诉、举报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处理,对于不符
合政策规定的或错过申报时限的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4.各街道保障所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从严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程序,对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党纪、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责任人,将按照国家党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联系电话:社区就业办 0931-8429525